【轉知公文】轉知教育部來函重申學校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注意事項及落實填報登錄平臺事宜,請查照。
主旨:轉知教育部來函重申學校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注意事項及落實填報登錄平臺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5日臺教文(二)字第114250165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並多次宣導及通函提醒各大專院校落實填報上開平臺及相關注意事項。惟近日仍接獲反映有學校協助公告或轉發陸方活動訊息,涉中國大陸黨政對臺交流工作。
三、為避免誤涉協助陸方統戰工作,請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接獲各類赴陸交流活動資訊,務必審慎檢核該活動是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
四、另為落實校內通報及填報檢核機制,如各學院、系、 所、學位學程預計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請於活動起始日 1個半月前回報本校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活動資訊(含活動名稱、交流地點、陸方交流單位、行程安排檔案、經費來源/金額、有無公告情事等資訊),並於活動結束後7日內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如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之情事(無論實體或線上),應亦請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回報本處公告內容(含活動名稱、公告方式、公告日期及相關附件檔案等資訊),俾便國際處至 「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頁面登錄。
五、如有遇學生請假參加非由國際處公告之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亦請於收到假單後7日內回報國際處,以利後續登錄事宜。
六、其他未盡事項,詳如教育部來文及附件,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重申學校辦理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注意事項及落實填報登錄平臺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並多次通函各校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之「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之情事(無論實體或線上),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之 「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相關函號:本部 108年11月25日臺教文(二)字第1080170937號函、109年 12月24日臺教文(二)字第1090182963號函、111年3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10022828號函、112年5月30日臺教文 (二)字第1122501861號函及113年7月12日臺教文(二)字第 1130067411號函等)。
二、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爰請加強宣導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提醒師生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以落實保障我學生人身安全與權益。
三、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四、學校辦理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學生參加赴陸交流活動, 以及學校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落實至前揭平臺填報,並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內容,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
五、學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本部將不定時查核,填報情形將列入行政考核紀錄及獎補助款之參據。學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六、前揭平臺填報操作問題,請洽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電話:(06)2435163。
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操作手冊